ソウル市、障害者コールタクシーの利用拒否で差別と認定される=韓国
首尔市因拒绝为残疾人使用出租车而被认定为歧视 = 韩国
关于残疾人呼叫出租车的使用标准,首尔市裁定,拒绝没有“严重步行障碍”的残疾人使用,构成对残疾人的歧视。首尔高等法院
最近,在残疾人A先生向首尔市政府和首尔设施公司提起的诉讼中,原告获得了部分胜利。除了命令 A 先生允许残疾人使用呼叫出租车之外,300
他被责令支付1万韩元(约33万日元)的赔偿金。首尔市政府委托首尔设施公社负责残疾人呼叫出租车的管理和运营。
A先生是一名残疾人,整体残疾程度较重,但下肢功能障碍并不严重。在 2021 年残疾评估中,步行残疾为
据说有。 2020年,A先生向首尔设施公社申请使用残疾人呼叫出租车,但因不属于韩国《实施条例》规定的可以使用出租车的弱势群体而被拒绝。残疾人法。
对此,A先生提起诉讼,指控首尔设施公社任意解释相关规定,拒绝其使用申请,这是对残疾人的歧视。
首尔设施公司表示,执行条例要求“有严重步行障碍的人”,并且
他们反驳说,由于可供残疾人士使用的出租车数量有限,因此应仅限于有严重步行障碍的人使用。此外,该条文的解释并无先例,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
他声称没有。但法院支持了A先生的主张。法院表示,“有行走障碍的人”只需患有影响行走的残疾,并且有根据严重程度对使用施加限制的规定。
我把它解释为不是。根据实施规定,使用特殊交通工具的人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步行障碍者、重度残疾人、乘坐公共汽车、地铁有困难的人。
法院表示,“争议点在于,只要残疾程度严重,无论身体的哪个部位,都符合要求。”
“是否是行走障碍,以卫生福利部的公告来判定。公告中没有区分严重与否,也没有判定严重与否的依据。”此外,《禁止歧视残疾人》
“拒绝提供合法行政手续和服务的行为。”此外,导致行走困难的残疾有多种,不可能只限于残疾原因较严重的情况下使用。
他还指出,没有。法院表示,“行走的困难程度可能会根据残疾的位置和类型而有所不同”,并且“无论行走的困难程度如何,残疾都可以根据行政便利性来确定。”
这将导致不同类型的受害者和不同的特殊交通规定。”他继续说道:“《交通弱势群体法》是一项保障行动自由的条款。
“因此,我们需要避免过度缩小用户范围。”
2024/02/12 06:29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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