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A(32岁)和B(31岁)因违反《刑罚和受害人保护法(特别非自愿性行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4年。还,
他还被命令参加 40 小时的性侵犯治疗计划。被告人甲、乙是朋友,2008年7月在安阳市一房间内实施犯罪行为,当时两人分别年仅17岁和16岁。
他被指控强迫与受害人(当时15岁)发生性关系,他是通过网络聊天认识的,当时他们一起喝酒。
侦查过程中,两名被告人均否认犯罪,但在被起诉后才承认了指控。
法院表示,“该犯罪行为似乎给受害人造成了很大的性羞耻感和年轻时的心理冲击,这对受害人健康的性价值观和身份形成产生了负面影响。”
看来他引起了轰动,”他说。然而,“被告通过向受害人支付5000万韩元(约563万日元)来解决此案,受害人不想受到惩罚,距离事件发生已经过去15年了。”
被告现在已经像社会的普通成员一样生活。”声明解释了量刑的原因。此前,调查始于2009年,当时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长期住院。
此后该案一度中止,但去年又重新审理,检察官于去年7月诉讼时效即将到期前对被告A和B进行了审判。 2008年,强奸罪的诉讼时效为10年,但到了2017年,
刑事诉讼法修改,诉讼时效延长至15年。
2024/03/02 20:48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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