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首席法官以妨碍公务和殴打罪判处被告人A(32岁)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两年,并责令他进行160小时的社区服务。
3月16日,A某在试图逮捕大邱警察厅警察B某(43岁)后,将他引诱至其家中,并释放了他的3只猎犬,致使B某受伤。
他涉嫌造成伤害。 案发当天晚上8点50分左右,B先生通过查看车牌号码,确认在路上驾驶摩托车的A先生被通缉。在那之后,
经过约30分钟的追捕,他们在A先生家门前抓获并试图执行逮捕令。逮捕令用于拘留被判处死刑、监禁、监禁或逃跑的人。
发行的目的是 但A先生要求换衣服,B先生便与同事一起进入了A先生家。进门后,A先生突然说:“我得把狗放出去。”
说完,他打开了仓库的门,放出了三只猎犬。结果,B先生的左大腿被狗咬伤了。 检方称,A先生妨碍一名警务人员履行其合法职责,并故意导致狗咬他。
他被指控造成人身伤害。 金法官说:“为了建立国家的法律秩序并确保公共权力的有效性,必须严格追究人们的责任。”
法院裁定,“被告犯罪情节不轻,无法获得受害人的原谅。”
2024/06/24 06:27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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