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州高等法院一审判以特殊伤害罪判处他六个月监禁。
被告人甲(58岁),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与一审刑期相同。 2022年12月左右,被告A在全罗南道一家汽车旅馆内抓住了受害人B的头部。
他被指控用钝器击打他和用拳头打他的脸。 被告A怀疑妻子有外遇,便用妻子的手机冒充妻子,给受害人B发短信称要见她并告知地址。
我把他送到某个地方。 被告 A 正在汽车旅馆等候,他走进房间问受害人 B:“有什么问题吗?”当受害人 B 回答说:“没有什么问题”时,他开始殴打她。
法院表示,“被告人没有因类似犯罪受过处罚的历史”,“看来被告人是因为怀疑受害人与被告人的配偶有外遇犯罪而故意犯罪”。
看来他对这起事件负有部分责任。” 他接着说:“不过,考虑到被告人用钝器击打受害人的犯罪方法以及受害人的身体部位,其罪责应当较轻。”
“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适当的。”
2024/10/15 17:04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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