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少年性保护法,驳回被告人A因强奸等罪名提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A是一名初中教师,被指控对通过随机聊天认识的一名初中女学生进行持续性剥削,包括在两年内多次与她发生性关系。
他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审判。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的被告人A提出上诉,认为量刑“过重”。被告A在一审中缴纳了5000万韩元(约5,487,150日元)的犯罪保证金。
随后,在上诉法院,他以3500万韩元(约384.1万日元)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并收到受害人表示不希望受到惩罚的同意书,并将其提交给法院。
此外,A先生还提交了约20次悔罪书,试图减轻指控,但法院没有采纳A先生的论点。
法院表示,“迄今为止,受害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和后遗症,似乎很难完全从伤害中恢复过来。”
我解释道。他接着说,“即使考虑到受害人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同意并提交了不予处罚的请愿书,这对被告来说是一个有利的情况,但八年监禁仍在建议的范围内”量刑标准,属于重刑。”我不这么认为
不。 “不愿意惩罚未成年人不太可能成为减刑的决定性原因,”他补充道。
2024/10/16 20:55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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