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的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3月25日下午1时50分左右,被告人A某和B某某(63岁)前往洪川郡华村面一户住宅。
他被指控酒后挥舞致命武器导致 B 先生死亡。两人是镇上的老人和年轻人,被告人A对自己承认担任公职一事进行了抱怨,称“被告人A是唯一申请的人”。
当误会他找到工作的B先生继续指责他时,他声称自己是无意中犯罪的。犯罪后,被告人A向警方投案自首,并在羁押期间接受审判。
负责一审的春川地方法院没有努力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即被告A向B先生挥舞致命武器时具有明确的谋杀意图。
尽管他批评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但他还是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以犯罪后立即自首作为减刑因素。 要求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15年的检察官表示,量刑“较轻”,而被告人A的一方则表示“量刑较重”。
已提出上诉。 然而,上诉法院重点关注被告A“自首的减轻”,包括他在犯罪后自首前三个小时内的行为,以及他自首后立即的行为。
案发后,被告人A立即乘坐出租车前往试图卖淫,但被举报后,她前往派出所,对一名警察的颈部拳打脚踢。
从被告人A的态度来看,很难想象他是带着真诚的悔意自首的。 他还说,“我看到受害者脖子上有很多血,即使我带他去医院,也治不好。”
从被告人A所言,他认为首先杀了他比较好,他受到指责的可能性很大,犯罪性质极其恶劣。
法院判决:“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受害人经受相当长的痛苦后已死亡,对被告人应从重处罚。”
接受检方关于量刑不公平的论点,增加刑期。”
2024/11/09 20:02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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