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A(36岁,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羁押于法院。 2012年7月,被告人A某将三个月大的三女儿交给不明身份的人,并收受100万韩元现金。
他被指控犯有“被告 A 在生下女儿后,因无法抚养女儿而立即将其安置在临时婴儿收容所,然后与女孩的父亲一起为她寻找买家”的罪名,但尚未被释放。
找到买家后,被告人A在收容所签署了“履行父母义务”的承诺书,领回了女儿,并立即在收容所大门将女儿交给了买家。
我把它递了过去。这一罪行是在政府对“未申报出生儿童”进行全面调查时发现的,尽管有出生记录,但出生情况并未申报。
被告A所卖的女儿为其第三个孩子。经查,被告 A 已将其长子送人收养,并将第二个孩子交给其父母抚养。
法院表示,“即使考虑到她年纪轻轻就生下孩子,而且没有做好任何准备,
“我们别无选择,只能让被告为屡次违反法律遗弃孩子的行为承担责任,”他表示,但补充道,“由于这起事件发生在大约13年前,我们在施加惩罚时考虑到了其不及时性。”
判决结果是:被告A当庭被拘留,并请求宽大处理,称“老二一个人在家”,但法院没有采纳被告A的辩解,称“应该把孩子再留给父母照顾”。
2025/04/25 11:59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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